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 第4号
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告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车凭证
残疾人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发行的“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乘车范围
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所属公交运营线路。
盲人免费乘车范围除以上公交线路外还包括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所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
三、相关事项
(一)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的乘客,应遵守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相关规定,无证乘客照章购票。
(二)“残疾人证”仅限本人使用,乘客需对证件妥善保管,确保证件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
(三)乘客在乘车时应主动向司、售及稽查人员出示“残疾人证”,验证合格后方可免费乘车。
(四)持“残疾人证”乘车时,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免费携带。
(五)对违反残疾人证使用办法的乘客和存疑的“残疾人证”,持证人必须照章购票、补票。
(六)盲人(视力残疾人1-4级)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盲人(视力残疾人1-4级)的一名陪同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规定。
(七)待残疾人专用一卡通系统开通后,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到市残联指定地点领取“残疾人专用一卡通”,免费刷卡乘车。
(八)此通告解释权归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